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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游超玩会    发布时间:2025-09-27 01: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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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国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年度报告(2024)》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逐步加强全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全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强化政府采购全流程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提升采购效能。 其中提到,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操作,严禁以化整为零、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规避公开对外招标,严禁设置歧视性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严格履约验收管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 健全集体决策和内部监督机制,对重大采购项目实行集体决策,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有效防范廉政风险,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廉洁高效开展。 通过预留采购份额、给予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强制采购、合作创新采购等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绿色产品和创新产品的支持力度。 该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逐步加强全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相关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行为,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求,强化政府采购全流程管理,防范廉政风险,提升采购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法律和法规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了《浙江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业务指引(2025年版)》(附件1),并就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坚守依法合规底线。各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切实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操作,严禁以化整为零、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规避公开对外招标,严禁设置歧视性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严格履约验收管理,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 二、强化内控管理体系。全面构建系统完备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机制,明确政府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清晰界定其职责权限,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建立起高效顺畅的跨部门协调机制。科学设置采购相关岗位,对采购需求制定与审查、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等关键岗位进行分设,并通过定期轮岗制度,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衡机制。同时,健全集体决策和内部监督机制,对重大采购项目实行集体决策,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有效防范廉政风险,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廉洁高效开展。 三、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深刻认识政府采购在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的及其重要的作用,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促进绿色低碳转型、推动科学技术创新等政策导向贯穿于政府采购全过程。通过预留采购份额、给予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强制采购、合作创新采购等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绿色产品和创新产品的支持力度;在食堂食材采购等领域,按规定预留份额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严格执行节能环保、绿色建材等采购标准,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四、依法从严适用单一来源采购。预算单位应健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内控机制,依法从严把握适用条件,要按本单位的内控制度规定进行审核检查和决策,并做好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单一来源论证和公示等工作。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预算单位理应当按规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论证并公示无异议后,附专家论证意见、公示情况(附件2)和单位集体决策依据,依法报财政部门审批。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浙江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业务指引(2025年版) 2.单一来源采购公示情况说明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5年9月12日 原文链接: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逐步加强全省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管理的通知 来源:大河财立方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有两位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请问是否合规,要不要请其中一位予以回避?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制股权的人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别的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从法律和法规层面来说,目前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和法规体系中,明确规定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多与“供应商”角色有关,而两位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不属于评审专家依法应予以回避的情形。 从实践层面来说,一般在宣布参与投标供应商的名单后,评审专家个人应对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自行判断是不是真的存在法定的个人需要回避的情形。如果两位专家都不存在法定需要回避的情形,则即使来自同一单位,只要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能做到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就不可能影响其评审资格和评审结果,也不影响评标委员会组成的合法性,能够继续进行评审活动。 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在《政府采购法》体系中,两位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不属于评审专家依法应予以回避的情形;但在《招标投标法》体系中,一些地方性法规或管理办法,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评标现场管理规定》,对此类情况则持有不同的规定。 来源:采云研修院

  国信咨询集团组织召开《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现代化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审会

  三峰环境:截至2025年半年度末公司在国内尚有在建及筹建垃圾焚烧项目3个

  5万㎡展区·3万观众·400+展商 2026北京环卫展解锁行业创新密码